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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盟化妆品委员会限制十种染发剂成分

  133 ℃   发稿日期:2018-10-23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

 2018年7月9日,东南亚联盟化妆品协会发布通知,同意增加10种染发剂到限制物质清单。该限制条款将于2019年12月1日生效,生效后所有不符合要求的产品都应撤出市场。

  这10种限制物质为:

  2-硝基-1,4-双羟乙氨基苯(Cas号: 84041-77-0);

  2,6-二羟乙氨基甲苯(Cas号: 149330-25-6);

  HC红17号(Cas号: 1449471-67-3);

  HC黄17号(Cas号: 1450801-55-4);

  1-己基4,5-二氨基吡唑硫酸盐(Cas号: 1361000-03-4);

  2,5,6-三氨基-4-羟基嘧啶硫酸盐(Cas号: 1603-02-7);

  羟乙氧基氨基吡唑并吡啶HCl(Cas号: 1079221-49-0);

  3-氨基-2,6-二甲基苯酚(Cas号: 6994-64-5);

  碱性棕17(Cas号: 68391-32-2);

  碱性蓝124(Cas号: 67846-56-4)。

  此外,化妆品产品中1,4-二恶烷的最大含量限值为25 ppm。东盟化妆品污染物含量限制指南将于菲律宾食药局(FDA)网站上公布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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